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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北京专约 编辑
《中日北京专约》又称《日清两国互换条款》,由中日两国于1874年(清朝同治十三年;日本明治七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订,是日本明治维新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发生了日本武装侵略台湾的重大事件。日本以琉球人在台湾被杀为借口,派兵3000人在台湾登陆,美国人也参与了指挥作战。
8月5日,日本派大久保利通为全权大使,赴华办理台事交涉。英、法、美三国从中“调停”,逼迫清朝向日本让步。清朝处在西北边疆和东南海防两头吃紧的状况中,被迫于10月31日(旧历九月二十二日)由恭亲王奕欣与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大久保利通就台湾事宜签订了《北京专约》,承认日本出兵台湾是“保民义举”,并赔款军费50万两,以换取日军撤出台湾。《北京专约》提供了清朝承认琉球为日本属国的口实。
1879年日本果然利用这一口实正式吞并了琉球,改为冲绳县,从此琉球不复为中国藩属。
专约条文
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清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 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 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清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先行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 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作罢论。至于该处生蕃,清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互换凭单
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