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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楹联学会 编辑
中国楹联学会系由中国文联主管、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成立于1984年11月。截至2022年初,全国已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1000多个地、县、乡成立了楹联组织,形成了一支拥有百万名各级会员的楹联队伍,其中国家级会员达21000余人、团体会员600多个。中国楹联学会拥有一大批楹联艺术家、楹联理论家、楹联书法家及楹联活动家,声名远播。中国楹联学会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楹联习俗”的保护单位。
2005年,国务院将楹联习俗列为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0年中国楹联学会被国家民政部评选为中国文联系统唯一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中国楹联学会完成了中宣部布置的为全国时代楷模、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共产党员等撰联、书联千余副,与《党建》杂志共同举办了三届“把楹联写在党旗上”的全国征联大赛。自2005年开始,中国楹联学会与中央电视台、中国书法家协会、国家图书馆、中华诗词学会一起,连续多年主办海内外春联征集、书写活动,并为中央电视台春晚和元宵晚会提供所需春联和灯谜等。坚持不懈在全国开展创建“中国楹联文化城市”和“中国楹联教育基地”活动。出版发行了《中国对联集成》、《清联300副》等大型专业书籍多种。
中国楹联学会下设8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事业发展、学术、教育、书画艺术、宣传出版、网络、诗赋、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一.事业发展委员会
名誉主任:蒋有泉
主 任:李培隽 刘年新 胡福利
秘书长:肖良平(兼)
中国楹联学会古琴文化促进会
中国楹联学会大运河文化艺术联盟
中国楹联学会摄影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景观文化研究院
中国楹联学会文化培训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能源楹联分会
中国楹联学会传统文化研究院
二.学术委员会
名誉主任:叶子彤 龚联寿
主 任:刘太品 鲁晓川
副主任:冯修齐 李文郑 张小华 朱彦民 孙英 邹宗德 朱庆文
秘书长:刘太品(兼)
副秘书长:景常春 严海燕 王家安 傅小松 康斯馨
中国楹联学会对联文化研究院
中国楹联学会(鹿城)楹联创作基地
中国楹联学会(溧阳)创作基地
中国楹联学会(晋江)楹联文化创作中心
中国楹联文化传承基地(即墨)
中国楹联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楹联文化交流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青年楹联研究会
三.教育委员会
名誉主任:谷向阳 刘兴君
主 任:鲁晓川 刘太品 陈伟明
副主任:胡永平 汤洁 刘琴宜 宋彩霞 段维 陈宝玉
秘书长:鲁晓川(兼)
中国楹联学会教育培训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楹联教师进修院
中国楹联国学研究院(东营)
中国楹联学会(秀山)创作培训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诸城竹山)创作培训基地
中国楹联学会(麓台)艺术培训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信息及教育中心
四.宣传出版委员会
名誉主任:孙满仓 卢晓
主 任:李培隽 方留聚 张海生
副主任:林向阳 袁辉 傅海青 潘衍习 杨克辉 王稼祥 李进才
秘书长:林向阳(兼)
副秘书长:邵俊强 彭一超 贺宗仪 李胜华 李析力
中国楹联报社
中华楹联报社
对联杂志社
中国诗赋杂志社
楹联天地杂志社
中国楹联学会媒体联谊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媒体传播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文化城市联谊会
中国楹联学会新媒体信息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影视宣传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媒体中心
五.书画艺术委员会
名誉主任:余德泉 胡春奎
主 任:肖良平 倪进祥
秘书长:肖良平(兼)
副秘书长:方放 柳清芬 尹沧海 纪丙强 顾仕魁 张力夫 宇文江福 刘小瑶
中国楹联学会书画院
中国楹联学会(云南)联墨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麻城)联墨创作基地
中国楹联学会华夏书画联盟
中国楹联学会楹联书法家研究会
中国楹联学会楹联书法创作培训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联墨创作培训基地(南岳)
中国楹联学会中南书画院
中国楹联学会女子诗书画艺术促进会
中国楹联学会孟繁锦联墨艺术研究会
中国楹联学会茶文化书画院
中国楹联学会文凤堂培训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京东艺术培训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书画艺术金澳创作基地
中国楹联学会书法艺术研究会
中国楹联学会中宣盛世文化艺术交流中心
中国楹联学会英都创作基地
中国楹联学会简牍书法艺术院
中国楹联学会日照创作基地
六.网络委员会
名誉主任:蒋有泉
主 任:张海生 方留聚
副主任:贾志敏 林向阳 张筱曼 林展鹏 陈丽荣 吕可夫
秘书长:林向阳(兼)
副秘书长:康永恒 卜用可 贾雪梅 孙 超 林剑艇 蒋剑宇 尚桂凤 李忠云
中国楹联学会官网
中国楹联学会公众号
七.诗赋委员会
名誉主任:叶子彤
主任:陈伟明 倪进祥
副主任:孙五郎 申士海 宁志光 柏胜美 马永祥 刘存发
秘书长:倪进祥(兼)
副秘书长:张脉峰 黄钟麟 田世杰
中国楹联学会辞赋研究院
中国楹联学会野草诗社
中国楹联学会诗词文化研究院
中国楹联学会李杜文学研究会
八.对外交流委员会
名誉主任:高寿荃 胡春奎
主任:肖良平 刘年新 胡福利
副主任:于保月 牛书友 胡献军 易武兴
秘书长:刘年新(兼)
副秘书长:陈锡波 张卓夫
中国楹联学会海峡联墨交流中心
历任会长:魏传统,马萧萧,孟繁锦,蒋有泉,李培隽
中国楹联学会第八届领导机构
会 长:李培隽
副会长:刘太品(常务) 肖良平(常务) 陈伟明 方留聚 刘年新 张海生 胡福利 鲁晓川 倪进祥
秘书长:李培隽(兼)
法人代表:肖良平
名誉会长:蒋有泉(驻会) 李殿仁 张文台 符廷贵 吴双战 唐双宁
名誉副会长:叶子彤(驻会) 孙满仓 申士海 刘书平 卢 晓 刘兴君 王新波 陈联合
会长助理:林向阳 何小平 何登荣 张筱曼 林展鹏 宁志光 孙五郎 贾志敏 陈丽荣 顾仕魁 孙 英 宗宝光 袁 辉 傅海青 刘琴宜
副秘书长:高宝玉 赵 勇 刘宏伟 孙海云 胡永平 胡献军 钟宝胜 彭一超 郏云海 田世杰
法律顾问:王忠堂
中国楹联学会第八届理事会设立顾问委员会:
主 任:
常务副主任:胡春奎(驻会)
副主任:高寿荃 谷向阳 邹继海
秘书长:胡春奎(兼)
顾 问:(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登雨 | 文元有 | 文师华 | 王正德 | 王乔林 | 王庆新 | 王翰林 | 冯修齐 | 刘麒子 | 朱增严 | 权希军 | 余其平 | 余德泉 | ||
吴雪 | 张宝欣 | 李豆罗 | 李铎 | 李敬忠 | 李敬寅 | 杨斌儒 | 沈鹏 | 苏士澍 | 言恭达 | 陈东成 | 陈建国 | 陈虹 | 陈健 | |
周游 | 岳民立 | 易武兴 | 林岫 | 姜玉峰 | 姜振邦 | 娄以忠 | 宫宝安 | 胡豪 | 赵云峰 | 赵立凡 | 赵英 | 赵金光 | 赵望进 | |
闻楚卿 | 唐云来 | 唐方裕 | 徐志刚 | 徐峰 | 徐豫生 | 秦志法 | 郭省非 | 陶大明 | 萧闽森 | 黄家才 | 蒋力华 | 韩星明 | 蒙智扉 | 潘涛 |
薛渊 |
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
万峥嵘 | 马广英 | 马汉跃 | 王文广 | 王石平 | 王西川 | 王 刚 | 王志滨 | 王保理 | 王泉珍 | 王家安 | 王雪森 | 王惠卿 | 王新波 | |
牛书友 | 文师华 | 方 放 | 方留聚 | 邓程万 | 左万青 | 龙文武 | 卢 晓 | 叶烔光 | 田世杰 | 史从忠 | 付贵宁 | 兰梦宁 | 宁志光 | |
皮治洪 | 吕可夫 | 朱达明 | 朱庆文 | 朱汝略 | 朱彦民 | 朱森林 | 朱增严 | 乔中兴 | 刘太品 | 刘 文 | 刘书平 | 刘年新 | 刘兴君 | 刘宏伟 |
刘林峰 | 刘俊京 | 刘振炎 | 刘琴宜 | 羊 宏 | 江智猛 | 宇文江福 | 安在田 | 孙五郎 | 孙幼明 | 孙 英 | 孙海云 | 孙 超 | 李 山 | |
李永清 | 李佐祥 | 李金梅 | 李俊和 | 李洪旺 | 李洪海 | 李家玉 | 李培隽 | 李敬寅 | 李景宁 | 李福林 | 李嫦莉 | 杨传坤 | 杨克辉 | 杨金香 |
杨俊义 | 杨 鹏 | 豆万龙 | 肖良平 | 肖闽森 | 吴 敏 | 岑寂秋 | 何小平 | 何首旺 | 何登荣 | 余小伟 | 余庆廷 | 余其平 | 谷建林 | 邹 红 |
邹宗德 | 应绿霞 | 宋存杰 | 宋自凡 | 宋远平 | 宋贻珍 | 宋彩霞 | 宋 领 | 张力夫 | 张小华 | 张坤山 | 张奇阳 | 张国英 | 张建华 | 张项学 |
张脉峰 | 张海生 | 张家安 | 张诸清 | 张绪军 | 张登奎 | 张筱曼 | 陈乐道 | 陈伟明 | 陈自如 | 陈米欧 | 陈丽荣 | 陈佐松 | 陈治中 | 陈宝玉 |
陈建国 | 陈洪海 | 陈 琳 | 陈联合 | 邵俊强 | 邵瑞明 | 招 明 | 林向阳 | 林壁鹏 | 欧正义 | 郏云海 | 尚佐文 | 尚桂凤 | 易 凡 | 罗积勇 |
岳 川 | 周小鹏 | 周凤臻 | 周玉冰 | 周桂文 | 周 游 | 郑铁峰 | 宗宝光 | 宗家顺 | 项光来 | 赵发洪 | 赵 志 | 赵 英 | 赵宝海 | 赵 勇 |
赵继杰 | 赵惠斌 | 郝 红 | 荆向海 | 荆军民 | 胡永平 | 胡献军 | 胡福利 | 查振科 | 柏胜美 | 柳清芬 | 钟克宏 | 钟宝胜 | 段永忠 | 侯 广 |
侯文慧 | 施春莺 | 施维隆 | 姜卫东 | 洪 凯 | 贺宗仪 | 袁 辉 | 袁裕陵 | 贾志敏 | 贾雪梅 | 顾仕魁 | 倪进祥 | 徐延利 | 徐 锋 | 高长山 |
高 旭 | 高金舫 | 高宝玉 | 高树军 | 郭君生 | 郭德军 | 唐 佳 | 黄宇丹 | 黄洪波 | 黄高潮 | 龚 飞 | 崔仰霞 | 崔栓龙 | 康永恒 | 梁小江 |
梁 帆 | 梁 健 | 梁爱军 | 景常春 | 彭一超 | 葛庆平 | 蒋东永 | 蒋光年 | 覃务波 | 傅小松 | 傅海青 | 奥 奇 | 鲁晓川 | 童红蕾 | 曾德新 |
楼立剑 | 蔡育坤 | 谭会东 | 谭和平 | 谭学吉 | 熊政春 | 潘衍习 | 戴行吉 | 魏艳鸣 |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
王劲松 | 王保理 | 王新波 | 牛书友 | 文师华 | 方留聚 | 邓程万 | 卢 晓 | 宁志光 | 皮治洪 | 乔中兴 | 刘太品 | 刘 文 | 刘书平 | 刘年新 |
刘兴君 | 刘宏伟 | 刘振炎 | 刘琴宜 | 羊 宏 | 孙五郎 | 孙幼明 | 孙 英 | 吕可夫 | 李佐祥 | 李培隽 | 李敬寅 | 李嫦莉 | 杨克辉 | 杨金香 |
杨俊义 | 肖良平 | 肖闽森 | 吴 敏 | 岑寂秋 | 何小平 | 何登荣 | 余其平 | 张小华 | 张坤山 | 张海生 | 张家安 | 张筱曼 | 陈伟明 | 陈丽荣 |
陈佐松 | 陈宝玉 | 陈建国 | 陈洪海 | 陈 琳 | 陈联合 | 林向阳 | 尚佐文 | 周 游 | 郑铁峰 | 宗宝光 | 赵 英 | 赵 勇 | 郝 红 | 胡永平 |
胡献军 | 胡福利 | 钟宝胜 | 袁 辉 | 贾志敏 | 顾仕魁 | 倪进祥 | 徐 锋 | 高长山 | 高金舫 | 高宝玉 | 徐延利 | 龚 飞 | 崔仰霞 | 景常春 |
彭一超 | 葛庆平 | 傅海青 | 奥 奇 | 鲁晓川 | 谭会东 |
楹联之歌(中国楹联学会会歌)
孟繁锦王成仁 词
姜春阳 曲
泱泱大中华, 古老又文明, 风风雨雨千百年, 楹联总兴盛。 题山川、写风云、 贺新春、吐幽情, 天地古今事事都能对, 千般情感寄怀雅联中。 国粹自古传到今, 今朝联花分外红。
泱泱大中华, 日丽江河腾, 红红火火好岁月, 楹联总关情。 歌盛世、颂太平、 鼓士气、奔前程, 十万联军跟着联旗走, 勇当先进文化轻骑兵。 国粹自古传到今, 今朝联花分外红。
中国楹联学会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楹联习俗”的保护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楹联学会(Yinglian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缩写:Y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楹联艺术家、书画家及活动家和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引领全国楹联工作者和爱好者,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正确导向,树立精品意识,努力创作题材广泛、形式多样的楹联艺术作品;
(三)研究、探讨楹联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繁荣楹联创作,开展健康的评论活动;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楹联艺术教育,普及楹联知识;
(六)按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会内部交流或公开发行的楹联专业报刊及书籍;
(七)运用楹联的社会、经济、文化价值,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培训、咨询、采风、交流等服务活动;
(八)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楹联团体和新闻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热爱楹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维护本团体利益,以实际行动支持楹联事业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各级合法楹联团体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会会员介绍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获得学会主办的报刊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重要的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向主管机关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 年12 月 26 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