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市 编辑
特别市是部分国家采用的行政区划,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城市,后来在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改称直辖市。特别市是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
民国时期的特别市是指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又改称直辖市。
民国时期特别市有八个:南京(首都特别市)、上海、天津、青岛、汉口、重庆、北平、广州。
1948年9月24日,解放济南的战役结束后,济南即划为特别市并实行军事管制,曾极短时间设置为军事特别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北平成为新中国的首都,改名北京,北京即为直辖市;南京、青岛、广州、汉口撤销特别市;天津、重庆撤销特别市后分别于1967年和1997年恢复为直辖市。
特别市也是大韩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韩国现有两个特别市,一个是首都首尔特别市;另一个是2012年7月2日正式成立的行政首都世宗特别自治市。
特别市也是西德时期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当时只有西柏林。实际上为一片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