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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茅盾研究会 编辑
中国茅盾研究会(China Association of Mao Dun Studies ,C.A.M.S。)成立于1983年3月,是在全国和国际学术界颇有影响的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作家协会,登记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学会总部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后圆恩寺胡同13号茅盾故居院内。
发展简史
周扬、沙汀、叶子铭等曾先后担任过学会会长,万树玉担任过代会长,现任会长钱振纲。茅盾之子韦韬先生,著名学者邵伯周、孙中田、查国华、丁尔纲、万树玉、庄钟庆、吴福辉、李岫、周明、唐金海等先生现为学会顾问。学会现有会员200余人多为高校教师、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以及社会各界茅盾作品爱好者。俄罗斯、日本、斯勒伐克、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均有中国茅盾研究会会员。
学会宗旨
学会宗旨是广泛联系茅盾研究人员和茅盾研究的支持者,促进茅盾研究的深入开展和茅盾研究成果的及时交流,弘扬茅盾先生心怀天下,求真务实和为人生的文学创作精神,使茅盾研究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组织成果
学会自成立以来,在茅盾研究领域作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至2014年,编辑出版不定期会刊《茅盾研究》13辑及10余种茅盾研究论文集;
至2011年,召集举办了九次全国性(或国际性)茅盾研究学术大型会议以及多次中型和小型会议;
学会会员现已经出版茅盾研究著作100余部。2001年,学会曾对其中卓有成就者分别颁发了“突出成就奖”、“学术成就奖”以及“资料、年谱、传记等研究成果奖”。
理事成员
第一届茅盾研究学会理事会、顾问及会员名单
茅盾研究学会理事会名单
会长:周扬
副会长:沙汀、黄源、罗荪、叶子铭。
秘书长:罗荪(兼)
副秘书长:雪燕、丁尔纲。
常务理事:雪燕(北京)、樊骏(北京)、邵伯周(上海)、丁尔纲(华北)、孙中田(东北)、叶子铭(华东)、查国华(华东)、庄钟庆(华东)、林焕平(中南)、华忱之(西南)、陆维天(西北)。
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尔纲、万平近、王积贤、田仲济、叶子铭、许觉民、庄钟庆、华忱之、孙中田、孙席珍、沙汀、吴奔星、吴珊(女)、吴福辉、邵伯周、李岫(女)、陆维天、张颂南、林焕平、罗荪、周扬、查国华、雪燕(女)、黄源、翟同泰、廖子东、樊骏。
顾问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巴金、戈宝权、王瑶、叶圣陶、冯牧、阳翰笙、陈荒煤、陈学昭、张光年、吴组缃、周而复、胡愈之、姚雪垠、夏衍、唐弢、曹靖华、臧克家
第一批会员名单
(七十七人)
万树玉、王积贤、尹琪、许觉民、沙汀、李岫(女)、李志强、张木兰(女)、吴福辉、周扬、周明、罗荪、雪燕(女)、廖宜宗、廖旭和、樊骏(以上北京)。王向民、邵伯周、翟同泰(以上上海)。张学植(以上天津)。丁尔纲、方续源、兰蒲珍(女)、张椿、郑富成、徐越化(女)(以上华北)。王忠舜、王建中、王中忱、齐忠贤、孙中田、冯镇魁、张立国(以上东北)。丁茂源、万平近、戈铮、王欣荣、王国柱、王嘉良、田仲济、叶子铭、史瑶、孙席珍、孙立川、孙慎之、吕荣春、庄钟庆、吴奔星、吴珊(女)、李广德、李标晶、张颂南、杨健民、金燕玉(女)、查国华、侯成言、钟桂松、唐纪如、钱诚一、黄源(以上华东)。毛代胜、田慧兰(女)、杜显志、黄平权、廖子东(以上中南)。华忱之、刘焕林、陈开鸣、陈锐锋、吴从发、林焕平、段百玲(女)(以上西南)。陆维天、李振坤、赵开泉、党秀臣(以上西北)。
中国茅盾研究学会第二届理事会名单
一、名誉会长:周扬、孔罗荪
二、会长:沙汀
三、副会长:黄源、叶子铭(常务)、孙中田、邵伯周、庄钟庆
四、秘书长:鲍昌
五、副秘书长:曹琳、丁尔纲、王积贤、王中忱、万树玉
六、常务理事:
北京:鲍昌、曹琳、王积贤、王中忱。上海:邵伯周。浙江:史瑶、钟桂松。江苏:叶子铭。福建:庄钟庆。山东:丁尔纲、查国华。吉林:孙中田。广西:刘焕林。四川:曹万生。新疆:陆维天。
七、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帆、丁尔纲、万平近、万树玉、王中忱、王仰晨、王积贤、方铭、史瑶、叶子铭、乐黛云、沙汀、孙中田、许觉民、庄钟庆、刘焕林、李岫、邵伯周、周明、吴福辉、杨健民、张小鼎、张衍芸、陆维天、查国华、金燕玉、钟桂松、钱诚一、黄源、黄仁沛、曹琳、曹万生、鲍昌、翟同泰、瞿勃。
中国茅盾研究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名单
一、名誉会长:孔罗荪
二、会长:沙汀(已逝)
三、副会长:黄源、叶子铭(常务)、孙中田、邵伯周、庄钟庆
四、秘书长:周明(作协)
五、副秘书长:瞿勃(常务)、丁尔纲、万树玉
六、常务理事:
北京:张锲、周明(作协)、瞿勃、万树玉。上海:邵伯周。南京:叶子铭。浙江:史瑶、王嘉良、钟桂松。福建:庄钟庆。安徽:方铭。吉林:孙中田。山东:丁尔纲、查国华。广西:刘焕林。四川:曹万生。新疆:陆维天。
七、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帆、丁尔纲、丁亚平、万平近、万树玉、王中忱、王嘉良、方铭、史瑶、叶子铭、沙汀(已逝)、孙中田、庄钟庆、刘焕林、李岫、李标晶、邵伯周、周明(北影)、周明(作协)、吴骞、吴福辉、张锲、张小鼎、张衍芸、杨健民、陆维天、查国华、金燕玉、罗宗义、钟桂松、钱诚一、黄源、曹琳、曹万生、瞿勃。
中国茅盾研究会顾问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巴金、戈宝权、冯牧、田仲济、华忱之、陈荒煤、吴奔星、张光年、周而复、林焕平、姚雪垠、夏衍、臧克家、廖子东。
中国茅盾研究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名单
(1996年7月选举产生)
一、会长:叶子铭
二、名誉副会长:张锲
三、副会长:孙中田、庄钟庆、万树玉、吴福辉
四、秘书长:周明(作协)
五、副秘书长:宋怀冰(后增补)、李岫、瞿勃
六、常务理事:
北京:万树玉、周明(作协)、瞿勃、李岫、宋怀冰;上海:唐金海;南京:叶子铭、丁帆;浙江:王嘉良、钟桂松、钱诚一;福建:庄钟庆;山东:丁尔纲、查国华;辽宁:王卫平;吉林:孙中田;安徽:广西:刘焕林;四川:曹万生;新疆:陆维天。
七、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帆、丁尔纲、丁亚平、丁柏铨、万平近、万树玉、王卫平、王中忱、王嘉良、叶子铭、孔海珠、孙中田、庄钟庆、刘焕林、李岫、李频、李标晶、李继凯、宋怀冰、吴骞、吴福辉、汪家荣、陈福康、陆维天、张锲、张大雷、张小鼎、张衍芸、周明(作协)、罗宗义、金燕玉、钟桂松、查国华、钱诚一、唐金海、曹万生、阙国虬、翟德耀、瞿勃。
中国茅盾研究会顾问名单
(1996年7月通过,以姓氏笔画为序)
巴金、韦韬、田仲济、华忱之、吴奔星、邵伯周、张光年、周而复、林焕平、姚雪垠(已逝)、黄源、臧克家、廖子东。
茅盾研究基金会监事会、管委会名单
(1996年1月由在京常务理事扩大会推定,1997年5月书面征求全国理事通过)
茅盾研究基金监事会
主任:韦韬
副主任:孙中田、庄钟庆、吴福辉、李岫
委员:张小鼎、刘焕林、钟桂松、吴骞、李广德、程蔚东、李甡
茅盾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
名誉主任:叶子铭
主任:万树玉
副主任:周明、瞿勃
委员:宋怀冰、李频
第五届理事会及领导和工作班子名单
(2001年3月28日选举产生和通过)
理事(43人):
丁帆、丁尔纲、丁亚平、丁柏铨、万树玉、王卫平、王中忱、王嘉良、王立鹏、孔海珠、叶子铭、冯望岳、庄钟庆、朱卓迪、李岫、李频、李标晶、李继凯、李亦飞、李甡、李广德、宋怀冰、吴骞、吴福辉、陈福康、陈建功、陈建明、陆维天、张大雷、张小鼎、张衍芸、周明、罗宗义、金燕玉、范志强、钟桂松、钱诚一、钱振纲、唐金海、曹万生、阙国虬、翟德耀、瞿勃。
常务理事(20人)
丁帆、丁尔纲、万树玉、王卫平、王中忱、王嘉良、叶子铭、庄钟庆、李岫、李继凯、宋怀冰、陈建功、陆维天、周明、钟桂松、钱诚一、唐金海、曹万生、翟德耀、瞿勃。
会长:叶子铭
副会长:庄钟庆、万树玉(常务)、吴福辉、李岫、钟桂松
名誉会长: 黄源、张光年(已逝)
名誉副会长:陈建功
增补顾问:孙中田 查国华(原顾问均保留)
秘书长:周明
副秘书长:宋怀冰(常务)、王中忱、李亦飞
《茅盾研究》主编:叶子铭、孙中田
副主编:万树玉、李岫(常务)、王中忱
第五届理事会同意接受山东省茅盾研究会为中国茅盾研究会团体会员。
录自中国茅盾研究会《会讯》第5期
中国茅盾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
(2006年7月6日选举产生和通过)
理事(48人):
丁帆、丁尔纲、丁亚平、丁柏铨、万树玉、王卫平、王中忱、王嘉良、王立鹏、孔海珠、叶瑜荪、冯望岳、毕玲蔷、庄钟庆、李岫、李频、李标晶、李继凯、李亦飞、李甡、李广德、宋怀冰、吴骞、吴福辉、陈福康、陈天助、陈伟宏、陆维天、张大雷、张小鼎、张衍芸、周明、罗宗义、金燕玉、扬迎平、范志强、钟桂松、欧家斤、钱诚一、钱振纲、黄彩文、唐金海、贾振勇、曹万生、曹安娜、阙国虬、翟德耀、瞿勃。
常务理事(27人):
丁帆、丁尔纲、万树玉、孔海珠、王卫平、王中忱、王嘉良、庄钟庆、李岫、李继凯、李亦飞、李广德、吴福辉、吴骞、陆维天、陈福康、周明、郑楚、张小鼎、张衍芸、钟桂松、钱诚一、钱振纲、唐金海、曹万生、翟德耀、瞿勃。
顾问:韦韬、邵伯周、孙中田、查国华、丁尔纲
代会长:万树玉
副会长:庄钟庆、吴福辉、李 岫、钟桂松、王嘉良、王中忱
秘书长:周 明
副秘书长:李亦飞(常务、侧重行政)、 钱振纲(侧重学术)
《茅盾研究》杂志社
社长: 万树玉
副社长:邢海华
《茅盾研究》编委会
名誉主编:孙中田
主编:李岫
副主编:王中忱、王嘉良、钱振纲(常务)
编委:丁亚平、万树玉、王中忱、王嘉良、叶瑜荪、邢海华、孙中田、庄钟庆、李岫、李频、吴福辉、张小鼎、周明、钱振纲
中国茅盾研究会选出第七届理事会
全国第九届茅盾研究学术研讨会期间,中国茅盾研究会进行了换届选举。2011年4月12日,出席研讨会的全体与会会员在桐乡钱塘新世纪大酒店409会议室召开会议,民主选出第七届理事。在此基础上,又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多次协商和通讯表决,最终形成以下理事、常务理事、顾问及工作机构人员名单:
理事(48人):
丁 帆 丁亚平 丁柏铨 王卫平 王中忱 王立鹏 王嘉良 孔海珠 田建民 叶瑜荪 冯望岳 许建辉 刘东方吕旭龙 毕玲蔷 李方 李 玲 李标晶 李 频 李继凯 苏永延 吴 骞 余连祥 陈芬尧 陈福康 陈天助 陈伟宏 张大雷张衍芸 杨迎平 范志强 金燕玉 周景雷 郑 楚 钟桂松 欧家斤 钱诚一 钱振纲 黄彩文 贾振勇 曹万生 曹安娜 郭丽娜 阎浩岗 谢晓霞 褚万根 翟德耀 潘亚萍
常务理事(23人):
丁 帆 王卫平 王中忱 王嘉良 孔海珠 叶瑜荪 许建辉 李标晶 李 玲 李继凯 苏永延 吴 骞 余连祥 陈福康郑 楚 张衍芸 钟桂松 钱诚一 钱振纲 曹万生 郭丽娜 褚万根 翟德耀
顾 问(11人):
韦 韬 邵伯周 孙中田 查国华 丁尔纲 万树玉 庄钟庆 吴福辉 李 岫 周 明 唐金海
会 长:钱振纲
副 会 长:王中忱 钟桂松 王嘉良 王卫平 李玲
秘 书 长:许建辉
副秘书长:郭丽娜
联络干事: 苏永延(负责联络东南亚文化界)
监 事 会
名誉主任: 韦韬
主 任:钟桂松
副 主 任:王中忱
委 员:吴 骞 叶瑜荪 郭丽娜 苏永延 褚万根
《茅盾研究》编委会
主 编:王中忱 钱振纲
副主编:钟桂松 王嘉良 王卫平 李玲(常务)
编 委:王卫平 王中忱 王嘉良 李 玲 李继凯 钟桂松 钱振纲 翟德耀
中国茅盾研究会
2013年1月4日
中国茅盾研究会第八届理事会
(2016年7月)
负责人:
会 长:杨扬
副 会 长:李 玲、王卫平、 李继凯、贾振勇
秘 书 长:杨扬(兼)
常务理事:
王卫平、 吕周聚、 李 玲、 李继凯、 杨 扬、苏永延 、余连祥、 陈伟宏、 陈福康、 郑 楚、郭丽娜 、褚万根、 贾振勇、 阎浩岗
理事:
王卫平、刘东方、吕旭龙、李 方、李 玲、李 频、李继凯、苏永延、余连祥、陈芬尧、陈福康、陈天助、陈伟宏、周景雷:、杨迎平、范志强、郑 楚、欧家斤、贾振勇、郭丽娜、阎浩岗、谢晓霞、褚万根、杨 扬、吕周聚、李春燕、商昌宝、张鸿声、赵思运、钟海波、郭国昌、刘传霞、刘永丽、陈思广、田 原、罗维斯、赵焕亭、冯玉文、刘海波、廖四平 、高 杨、张丽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茅盾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ao Dun Studies ,缩写:C.A.M.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国茅盾研究人员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茅盾研究人员,促进茅盾研究的深入开展和茅盾研究成果的及时交流,使茅盾研究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筹备举办五年一次的国内或国际的茅盾研究学术讨论会;
(二)不定期出版会刊《茅盾研究》;
(三)及时掌握和交流国内外茅盾研究信息,不定期编发供会员间交流的《会讯》;
(四)接受关于茅盾和茅盾研究的采访和咨询;
(五)组织其他茅盾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在茅盾研究中作出贡献的人员;
(五)单位会员包括地方茅盾研究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提供茅盾研究成果,为会刊撰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 年4 月12 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